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确定的产假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另外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的替代部分,因此,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二、生育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 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 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 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