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结社自由,就是组建工会的法律依据。组建工会是一种法律上的结社活动。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组建工会是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禁止、阻挠和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3、《深圳市实施
办法》(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三条 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有协助职工和上级工会在本单位建立工会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会员十人以上或者有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自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5、《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还设专章在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工会问题:“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深圳市实施
办法》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未按期改正的,上级工会可以对该用人单位进行公开谴责:
(一)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诬蔑、诋毁工会的;
(三)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