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因业绩不达标被公司辞退,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呢?
试用期是什么?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公司对员工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员工对公司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是双方互相考量的期限。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用人不能无故辞退试用期人员。
试用期内,如果员工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业绩不达标被辞退,其绩效考核标准应当经公示或已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绩效考核标准、绩效标准经民主程序制订并公示、公告证据、员工绩效考核材料、培训或调岗证据、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若没有以上条件,或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上都未进行明确约定也员工也未签字,以及证据不足等等,就是违法解除。因此,为了避免争议,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最好保留绩效考核、培训或调岗的相关证据。
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限于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公司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愿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