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明确招生条件。小学: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2015年8月31日〔含〕前出生,包括本市户籍,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驻聊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归雁工程”返乡创业人才子女等非本市户籍)。初中:应届小学毕业生(含本市户籍,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驻聊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归雁工程”返乡创业人才子女等非本市户籍)。小学严禁招收不足龄学生,初中严禁招收非应届小学毕业生。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2.明确招生时间。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和度假区统一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时间,其它县(市、区)招生时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3.科学划定片区范围。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适龄入学儿童数量,考虑外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等因素,于4月中旬完成分片区适龄儿童就学需求测算。在此基础上,本着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划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或范围,并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对于招生片区或范围有较大调整的,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提前进行研判分析,综合制定工作方案预案,合理引导群众预期。4.严格落实免试要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公布的招生片区或范围进行登记入学,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不得变相采用收取“赞助费”、给予高额奖励等方式或通过第三方渠道变相招揽生源。不得招收特长生。公办学校按照学生户籍所在地,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无条件接受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禁止招收择校生。民办学校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的,应全部录取报名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随机派位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并由公证处作公证,邀请家长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并即时向社会公开。初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划片入学或对口直升办法招生。学校要采取随机派位等方式,对新生均衡编班、阳光分班,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开学前后组织分班考试。 5.坚持“公民同招”不动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选择生源。坚决落实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年检认定合格的方可下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要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和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民办学校招生范围限于审批地,不得跨区域、跨范围招生。在审批地招生学位有空余申请跨县招生的学校,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学校资质证明材料和跨县招生计划,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备案后进行,但不得跨市招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