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有疫情城市旅居史的来(返)鹤人员请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屯)报备相关情况,配合社区(村屯)做好健康管理、核酸检测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广大市民非必要不要前往有疫情风险的地区,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前往的要提前报备,做好个人防护,返程前主动进行核酸检测,报告抵达日期。如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腹泻、味觉、嗅觉减退等症状时,要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接种新冠疫苗是预防和控制新冠疫情最有效的手段,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如您符合接种条件,建议您主动接种疫苗,做到“应种尽种、愿种尽种、能种尽种”,共同构筑免疫屏障,筑牢抵御新冠病毒防线,守住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胜利成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