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的。如果在工作期间或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同时,该事故是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这种情况下,可以获得双份赔偿。因为工伤受劳动法的调整,而第三人侵权受民法的调整,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既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肇事方主张赔偿。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工伤认定后能否按雇佣关系赔偿
工伤认定后不能按雇佣关系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雇佣关系能否申报工伤
不能,只有劳动关系才能认定为工伤,雇佣关系出现人身损害的,按人身损害纠纷处理。构成工伤的条件:(一)主体:必须是劳动者。(二)主观方面:必须是非基于本人意志造成的事故伤害。(三)时间方面:必须是工作时间。(四)地点方面:必须工作场所或者与工作有关的场所。(五)原因方面:必须是工作原因。在雇佣关系中受伤,雇工与雇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不能适用工伤,对于此类受伤,只能适用一般民事侵权。
雇佣关系能否构成工伤
不能。雇佣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不可以认定为工伤。雇佣关系是受民法规制的,因此对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该做伤残等级鉴定,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因此雇佣关系并不受工伤赔偿保护,只能按照侵权法律关系进行赔偿。
雇佣关系赔偿标准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雇佣关系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受伤不能成为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