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劳动仲裁开庭没来怎么办
1、如果对方是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如果是对方是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缺席裁决判定。这个时候的裁决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缺席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其中需要注意申请人立案后,被申请人未到庭,仲裁庭审理时的首要问题就是被申请人的主体,审查被申请人是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否是适格的当事人。申请人立案后,应提供被申请人的真实确定准确的地址,以便仲裁机构向其送达相关的仲裁法律文书,向被申请人明确表达仲裁机构受理该案件的事实。
二、合同纠纷仲裁需注意哪些事项
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争议提请仲裁,必须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内容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项;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中对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往往会由于不了解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的设置,在合同争议条款中做出以下几种不规范的仲裁协议:
1、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本市有关部门仲裁、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XX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
2、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如: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
3、既约定仲裁,又选择诉讼。如:发生争议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