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仲裁开庭单位不参加应当根据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单位属于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单位属于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如果是仲裁委已经依法送达、公司仍然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到场,可以进行缺席裁决;如果是公司确实没有收到仲裁通知的,则不能进行缺席裁决。在办理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担心公司方不出庭会不会被撤诉,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按时参加仲裁开庭活动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根据通知的开庭日期和开庭地点积极应诉,到庭参与庭审。
被申请人如果在收到书面的开庭通知书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如果是仲裁委已经依法送达、公司仍然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到场,可以进行缺席裁决;如果是公司确实没有收到仲裁通知的,则不能进行缺席裁决。以缺席裁决。
如果被申请人在开庭后未到庭,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即视为被申请人主动放弃了仲裁庭调查、质证、辩论、发表最后意见等一系列的权利。
仲裁庭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并审查被申请人提交过的书面材料后直接作出仲裁裁决,即缺席裁决。
缺席裁决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对发生效力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都应积极应诉,参与庭审,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