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中国劳动法规定,员工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如果员工换工作了,新公司应重新计算员工年休假的天数,并根据员工的实际工龄进行调整。这意味着,员工原来累计的年休假天数不一定能够全部转移到新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离职补偿款中不包括已享受或已被补偿的法定年休假。因此,旧公司应该按月工资向员工支付剩余的年休假工资。新公司则应依法给员工安排相应的带薪年休假,而未使用的年休假不能折算成工资,也不能放弃。在进行年休假的重新计算时,需要着重考虑员工之前未使用完的年休假天数。如果员工在合同期内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并未使用完年休假,则这部分年休假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或调整。同时,注意离职前和离职后的年休假不可累计。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