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事人产生商事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裁决,如果对于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管辖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仲裁结果出具后不得随意更改和撤销,只有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仲裁程序或者裁决结果不符合法定条件,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裁决书下达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因此,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先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结果,如果法院撤销了仲裁结果,则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进行重新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就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仲裁裁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就不能再就该商事纠纷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