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愿交纳社保是违法行为吗
1、《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3、《社会保险费》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有条件限制,需要缴纳养老金满15年以后,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而医疗保险则需要缴满20年才能够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都是累计计算的,缴费越久越多,则享受到的金额、福利越多。
在部分城市无法买房
不少城市都将买房的条件直接和社保挂钩。以北京为例,外地户口要在北京买房需要至少缴满5年的社保,而且中间不能断交,一旦断交则重新计算5年期限。不购买户口的话,不要说计算年限,连买房的门槛都踏不进去。
(二)企业不交的后果
1、行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要赔养老金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外,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保险条例无一不规定了当职工遇到需要保险理赔的情形而企业未缴纳相应保险而所有赔付责任由企业承担的条款。
劳动者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而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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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之后劳动者又以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得到支持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确出于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无需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而是以社会保险补偿金的形式发给劳动者,且用人单位亦能够证明劳动者确已领取补偿金,在此情况下,该协议中免除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条款无效,但亦不能成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2、员工“打死都不交社保”怎么办
可以要求职工写一份申请书,比如:“公司领导,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已向我宣讲了社保理应依法缴纳的法律规定及政策,我已全部知晓和明白。但经本人慎重考虑,本人还是决定本人的社会保险由本人自行在社会流动窗口去缴纳,不由公司办理本人的社会保险。对由此可能给本人和公司带来的任何法律责任,本人愿意全部承担。请公司按此办理。公司可以按月发给我社保补贴,如我日后反悔,以任何方式向公司主张因未缴社保的法律权利时,应先行按领取到的社保补贴总金额的3倍退还公司。同时,反悔是一种背信行为,如有此种行为发生,则公司可以将我这一份申请书予以公示,以让社会对我的背信行为进行遣责。以上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特此申请。”这个申请书并不能规避企业的法定义务,但是在一定成度上可以防范职工以此为由向企业要求补缴或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3、员工不配合缴纳社保怎么办
缴纳社保需要员工提供相关的资料,不少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就会故意拖延不交资料。这该怎么办
(1)把员工应配合缴纳社保作为其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之一。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在员工手册或者入职通知书中列明这样一条录用条件:劳动者应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必要材料,积极主动的配合用人单位完成社保手续的办理,如因劳动者自身方面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不能顺利办好社保手续的,可直接视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保留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保的证据,同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已经过了试用期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员工,用人单位一般是不能直接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此时用人单位也不是什么也不能做。一方面,为了避免因员工未缴纳社保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如工伤,建议用人单位注意收集员工不愿意、不配合缴纳社保的证据,证明员工在此事上其自身存在严重的过错,后续如果产生的损害其也要自行承担。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要加强与此类员工的沟通,向其言明其中的利弊和风险,争取与此类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尽快结束此种不稳定、不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