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章,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薪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且职业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当受特殊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对怀孕女职工降薪,应当与女职工协商一致。未经女职工同意,公司不得降低其薪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