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债权债务转让,并不是均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才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