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就是属于土地上的附着物,具体的补偿标准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其次,在《民法典》中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在此法律中,也表明征收个人房屋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居住条件,即货币补偿,要保障咱们在周边买得起同样大小的房屋。
再次,《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以及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对于房屋补偿应当结合房屋的用途、大小、区位等因素参照周边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予以补偿,保障拆迁后能在周边买得起同样大小的房屋这样才是比较合理的。
综上,在拆迁中,房屋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在拆迁中不要被拆迁方的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糊弄了,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对补偿标准作出过统一的规定,在拆迁中分析好自己房屋的实际情况,了解好周边房价,清楚的明白政府这边具体的补偿方式,这样才能保障自己在拆迁中不被拆迁方牵着鼻子走。
一、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已被划入城市规划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未被划入城市规划区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