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学生实习打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要求大学生必须成为公司编制之内的一员,且须缴纳五险一金。不属于劳务关系,因为劳务关系是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提供的是劳动成果,例如演出,会计,提供劳务一方本身不备支配。而雇佣关系是指大学生受雇于公司,受公司的支配和管理,公司为大学生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故该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
教学实习与带薪实习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
对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理论和实物界目前争议很大,尚无定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议纪要(二)》第23条规定,在校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据此,笔者个人认为教学实习和带薪学习两种实习方式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因为实习是一个继续学习的过程,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因此,实习状态下的学生不是劳动者。
在校生属于学生身份,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因此,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规定,学生不在征缴范围,因此不能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