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凡是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均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证由动火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办理。其安全措施由动火所在单位提出,属施工方面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落实,属生产方面的由生产单位给予安排。法律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