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