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律师回答

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以出租车司机通过载客运营从顾客处收取车费后向出租车公司交纳固定金额的“份钱”,余额作为出租车司机报酬方式形成的关系。但是,由于出租车司机个人并不具有出租车的运营权,因此,无论是司机自有出租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运营,还是司机驾驶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运营,只有出租车公司才具有运营权,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的日常运营进行经营管理,因此,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是否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该总经理同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根据前面分析,他与所在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双方不应当成立劳动关系。如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由其他人担任,则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他对下而言是雇主代表,对董事会而言是劳动者,同时具备雇主代表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风险提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董事一般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董事同时在公司其他机构任职的,可以与该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国家税务局税发【1996】214号文件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据尤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该通知虽然主要针对是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判断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一定的参考意义。(2)从董事的产生来看,对于设有股东会的公司来说,一般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出董事或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对于不设股东会的公司,一般是由股东委派或者任命产生,该董事对股东负责。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实际提供劳动形成的劳动关系。(3)从报酬来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报酬是有股东会决定的,其获得的是“董事报酬”,并非《劳动法》中的工资。(4)从判断法律关系的依据来看,确定董事身份的依据是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委派文件,而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合同。总的来说,从董事的产生、任职的资格、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任职年限、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等均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能适用《劳动法》,因此董事一般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董事同时在公司其他机构任职的,可以与该公司形成劳动关系。风险提示: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

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事实劳动关系首先就应当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符合劳动争议的案件仲裁委的受理范围,即便最终判定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受理进行实质性审查后给出相应的结果。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劳动关系?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一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出租标的如何处理?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破产,所出租的标的属于债务人财产,需纳入到破产企业进行处置。2、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破产的,租赁物的归属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来确定:若租赁双方约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归承租人所有的,则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若租赁双方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定的权属变更事由的,则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该租赁物属于出租人破产财产。风险提示:融资租赁纠纷的注意事项:(一)注意时效问题。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后,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以免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二)注意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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