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薪资,这个词是在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时用到的,此处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章为例,说明缴费薪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此处,我们将这个“薪资总额”称为缴费薪资。
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薪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的规章,可推定,《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薪资总额”是《关于薪资总额组成的规章》中“薪资总额”减去劳动者因缺勤或者旷工等而失去的薪资以及奖金,即,本文所称的应发薪资。故此,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结论:缴费薪资应当等于应发薪资。
二、缴费薪资
缴费薪资是指可以纳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范围的薪资性收入,按照现行政策有哪些规章有哪些,缴费薪资就是按国家统计部门规章列入薪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薪资,一般以月计算。
它的特点是依薪资收入的实际情况而定,没有上下限限制。而缴费基数又称社会保险费费基,它是在缴费薪资的基础上用以核定单位或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数据。它的特点是其额度的高低有上下限限制,缴费基数上下限幅度的设定随政策有哪些调整而变化。
缴费薪资的确定实际上就是对职工薪资总额的确认。薪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的哪些收入进入薪资总额,哪些收入不进入薪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薪资总额组成的规章》有明确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