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按照2008年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比正常25%的税率低5个百分点。从2010年起,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出台。年应纳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在适用20%的较低税率基础上,企业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