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三条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规定: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在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52号)第一条规定,建制镇是区别于自然镇而按行政区划规定设置的镇的总称。根据《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国务院[1984]165号)精神,我省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镇,就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所指的建制镇。
第二条规定,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划定。”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就是镇政府座落的行政村,但对农民居住用房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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