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隐婚隐育”不构成欺诈。
企业在录用女职工之时,有的HR会隐含的询问是否结婚及生育的打算,也有的会让女职工签署一份承诺或是声明,类似“我对以上个人资料(包括婚否及怀孕)的陈述全部属实,如有不实陈述,视为欺诈”、“承诺入职1年或3年不怀孕”。
客观情况是,很多法院在审理类似此类劳动争议的,即便查证员工有隐瞒怀孕的事实或是违反承诺协议的事实,也认定企业的解除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女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怀孕与否也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因此,企业让女职工签再多的这种承诺或是声明也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怀孕女职工可以要求换岗位女职工怀孕期间,如果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工作,是可以要求更换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调换工作岗位。对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还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怀孕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有两种情况:(1)必须调整的情形,即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改为从事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可以调整的情形,即虽然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如果怀孕女职工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