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主要区别有:
(1)所属资产被别不同。
只要是符合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就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是企业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属于存货。
(2)使用年限不同
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就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年限不超过12个月。
(3)资产属性不同
低值易耗品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固定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
值易耗品属于价值较低或使用年限较短、易损易耗的工具、设备。价值补偿上,低值易耗品损耗的价值以摊销的形式计入成本、费用中,摊销期限短,有的甚至是一次性地摊销;固定资产则刚好相反。
所以,低值易耗品被视同存货,作为流动资产核算和管理。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低值易耗品是企业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属于存货。低值易耗品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使用年限不超过12个月。
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规定,固定资产是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规定,低值易耗品为周转材料,属于存货,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