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年假累计工作年限如何确定
职工年休假天数规定如下: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有5天年假;
2.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有10天年假;
3.连续工作已满20年的,可享有15天年假。
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年假的,则应按法定假日计算三倍加班费。
二、职工年休假中累计工作年限如何界定
职工年休假中累计工作年限界定是将职工在不同工作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并据此认定其应得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三、职工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的情况如下: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