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转让指标房屋的行为得到售房单位认可,则三方之间形成一种所谓“更名”关系;如果售房单位不同意,则只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形成“附条件生效合同”关系。如果该标的房屋为福利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即使条件成就,未经有关政府同意,该转让协议也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