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河南宅基地新政
依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权利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尤其城镇居民)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即:城镇居民、外村外乡居民均不具备取得该项权利的主体资格,依法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不在此限。
(2)权利客体为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具体的地类为住宅用地的农村宅基地。
(3)取得需要经过依法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的审批实行“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的制度。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宅基地申请者无偿提供宅基地使用权。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无偿取得。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其成员用作住宅建设的,带有福利保障性质,权利人不需要支付费用。
(5)无使用期限限制。权利人去世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6)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受到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注意没有规定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7)宅基地的数量受到限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宅基地灭失的,应当给予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