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有: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和计生委、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国国防动员工作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2] 。1994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2、组织拟订国防动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措施。
3、组织编制国防动员规划、计划。
4、检查监督国防动员法规的实施和国防动员计划的执行。
5、协调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国防动员工作。
6、组织领导全国的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工作。
7、行使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权
现任领导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主任:李克强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副主任:常万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秘书长:盛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国防动员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