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社保补缴的相关规定

律师回答

律师分析:

《福建省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单位未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如果发现单位未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知单位限期补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单位核销缴费证明。如果单位逾期未缴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自拖欠之日起至实际缴清之日,每月加收拖欠金额5%的滞纳金;二、超过一年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补缴应缴金额,并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最高金额为所欠社会保险费用金额的50%;三、拖欠两年以上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一次性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用,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福建省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应当下列规定处理:自拖欠之日起至实际缴清之日,每月加收拖欠金额5%的滞纳金;超过一年不缴纳的,责令其补缴应缴金额,并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最高金额为所欠社会保险费用金额的50%;拖欠两年以上不缴纳的,一次性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用,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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