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收款人和复核人一般是不可以不填写的。
而复核人和开票人从理论上来说,开票人和收款人可以为一人。而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可以为一人。而现实工作基本上都是一个人负责开票系统的,因此所谓的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是虚的。你在开票系统上增加一个收款人和复核人就可以了。
主要的发票认证,不是认证这些的,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是同一个人的名字并不影响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