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说简单点,抵押不需要转移抵押物,质押需要转移抵押物。比如,我们常见的押证押车贷款就属于质押贷款,而押证不押车贷款就属于抵押贷款;
2、标的物不同:
(1)抵押:用于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如房产、汽车等等;
(2)质押:用于质押的通常为动产,比如不动产证、权利证、有价证券等等;
3、成立要件不同:
(1)抵押: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转移占有,但需办理抵押登记;
(2)质押:质押中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但不需要办理登记;
4、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1)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日起生效;
(2)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5、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质押大多是直接变卖;
6、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一、实现质押需要的条件如下: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
二、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