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物业是业主请来的管家,没有任何理由、权利可以单独停止向某一户服务的。如果就是哪一家无故不予缴纳物业费的,那么无业也只有作调解摧促缴费、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不能单独停止向某一户服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