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已经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且已经交付或者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根据违约责任或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第二种: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封所购房屋,进行,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种:出卖人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是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买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除此之外,出卖人是与配偶以外的人共有房屋,那么,出卖人需要有证据证明房屋是共有的。如果不能证明,买房人还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出卖人能够证明房屋是共有,那么合同不能履行是由出卖人过错造成的,买房人可以在合同解除后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一房二卖纠纷怎么解决
在一房二卖纠纷当中,有三种不同的情形:
1、两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在此种纠纷中所买卖的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两买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这时两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均为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平等原则,两买人地位是平等无先后顺序的,即是说出卖人可选择其中任一一人与其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存在以下的处理原则:
(1)出卖人已将产权证书移转给买受人保管、交由中介公司就特定的转让合同委托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或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在此种情况下审判机关一般会认为出卖了已选择了履行该份转让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应优先于另一转让合同。
(2)在不存在第(1)种情况下则应当审查买受人行使请求权时间上的先后。
2、出卖人与其中一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的。如前一买受人未办理产权,而后一买受人办理了产权的,在此种情况下两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但并不管买受人与出卖人所签定合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该房产的归属,而是以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该买受人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如是在前一个买受人已办理了产权,出卖人又将该房产卖给其他人的,属无权处分行为,后一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前一买受人的追认方为有效。在未得到追认的情形下后一合同为无效合同,出卖人应当向后一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诈骗罪的应当受到追诉。
3、后一购卖人为恶意购卖人的情况。如后一购房者明知出卖人已将标的房产与他人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签定购房合同的,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