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发放的周期为一个月。对超过一个月未发放的,可以以未及时发放为由提起仲裁并主张经济赔偿金。
若用人单位拖欠薪资,劳动者可通过如下方法维权:
1、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
2、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3、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劳动者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薪资报酬及相当于薪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虽然有多种渠道维权,但笔者建议劳动者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薪资报酬及相当于薪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有关法律规章
1、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除在规章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薪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薪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章:“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章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章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章,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