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劳动改造和坐牢的区别如下:
1、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我国改造罪犯的重要政策,对罪犯进行强制劳动生产,在劳动中罪犯对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改恶从善,重新做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2、坐牢,本意是关在监狱里。但在民间对在看守所中的刑事拘留人、行政拘留人都统称坐牢。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牢,本意是监狱,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罪犯在坐牢时,在监狱的监管下,需接受生产劳动、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根据规定,获得报酬并得到劳动保护。罪犯在劳造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规定处理。
二、劳动改造和判刑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劳改是刑罚执行措施,判刑是刑事司法活动;
2、适用对象不同。劳改对象是罪犯,判刑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3、执行场所不同。劳改在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执行,判刑是在人民法院。
劳改是劳动改造的简称,通过对入狱者的强制性劳动,来达到管理人的目的。
判刑是判决刑罚,是指依据刑法规定判定罪犯以一定刑罚。
劳动改造和坐牢两者的关系是,劳动改造不一定进监狱,进监狱一定要劳改。劳动改造是通过对入狱者强制性的劳动,来达到管理者认可的目的。劳动改造机关会对已判决的犯人,按照犯罪性质和罪行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予不同的监管。
三、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