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合法的。这是因为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只有98天,而剩下的60天是地方政策给予的产假奖励。这部分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出勤,福利待遇不变。
2、生育津贴的具体数额与职工的缴费基数和用人单位的平均工资有关,不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职工可以向社保机构或劳动仲裁部门投诉维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