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要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自己离职不算,旷工后离职也不算;
2、要员工在失业前与所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也就是说要在原单位上班且原单位给交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
3、在员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天开始算起60日之内,就要到受理所在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去办理失业和求职的登记,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过了日期后是不会给补办的。
领取失业金的时间也是有限制的:
1、在原用人单位与员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但又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金的时间最长是十二个月;当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五年但又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金的时间最长是十八个月;当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十年以上的时候,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2、在找到下一份满意的工作后,又再一次的失业的话,那么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要重新开始计算,领取失业金的时间跟之前一次应该领取但是没有领取的失业金的时间累积计算,但是最长只能领取二十四个月。
3、保险金的领取金额标注,是由原用人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确定的,且不得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在员工失业且领取失业金的期间,员工有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民其他国家的、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就拒绝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的工作或者是提供的培训的情形发生,那就只能停止领取失业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5、如果员工跨越了统筹地区去就业,那么员工的失业保险关系会跟随本人的转移而转移,而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也是可以累计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