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不动产登记实施后房产证还有用吗

律师回答
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在我市市区实施,涵盖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统一登记的目的是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能,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以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并方便群众和企业。申请人需要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
今年6月12日起,我市市区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遵循“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实施统一登记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6月12日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相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在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时,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不动产登记类型
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房管、农工办、农林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由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行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不动产统一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统一登记意义
一是可以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二是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三是方便群众、方便企业,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四是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分明、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可以依法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范围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要提交以下六个方面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情形
一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二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三是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不一致或不相关联;四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权利证明文件不一致或不相关联;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登记机构不予登记情形
登记申请有以下四个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延伸阅读
结语: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今年6月12日起我市市区开始实施的一项工作,遵循“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实施统一登记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6月12日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相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在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时,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房管、农工办、农林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由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行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内容涉及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不动产统一登记意义在于可以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二是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三是方便群众、方便企业,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四是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分明、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可以依法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的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情形包括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不一致或不相关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权利证明文件不一致或不相关联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登记机构不予登记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和法律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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