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权是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并不属于财产权利,所以土地租赁权是不能质押的。土地租赁权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租赁权是指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处获得的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与土地使用权相比少了一项处分权。主要包括土地转租、农村土地转包、城市土地出租。
土地租赁权可分为有期限的或无期限的土地租赁权·但在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土地可以无期限租赁,而只规定实行有期限租赁。在农村,土地转包实为一种有期限的土地租赁,出租方是土地承包者,即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他除收取承租人缴纳的地租外,还履行自己与集体的承包合同。
需要注意,未经村民集体同意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无效的。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首次登记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规定以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可以分以下三点:
1、依法以承包方式在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滩等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权利人可以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2、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提供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还应当提交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48条第1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