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其主要职能是指导、协调和管理城市信用社的工作,为信用社服务。联社的工作人员应主要来自基层信用社职工。所有在联社工作的人员都要按联社章程办事,其劳动报酬,从联社自身经营收入或基层社上交的管理费中列支。联社除对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外,还可以办理信用社不便办理的信贷业务。联社的信贷资金来源于基层社入股的资金、城镇的个人储蓄和企事业单位的存款。通过联社,一方面加强信用社之间的相互合作,统筹兴办各项服务事业,使信用社凭借联合,形成优势和壮大力量; 另一方面通过联社实现中央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沟通中央银行与信用社之间的联系。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 (代表)大会,每个基层社只有一票表决权。社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开会,各项决议案须有超过半数代表通过方能生效。由联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分别行使执行和监察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设立专业银行机构,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一、总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二、省级分行,由专业银行总行提出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三、地、市级中心支行和县级支行,由专业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四、县级支行以下的业务单位,由专业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提出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批准。第二十条 专业银行总行以及经批准设立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并且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需要撤销时,应当于停业前两个月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在原批准单位监督下清理债权、债务 ;清理完毕,分别缴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