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约定劳务用工的使用期限可以。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应注意的是,签订具有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的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实际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时间法律并未予以明确限制,无论是固定期限或非固定期限,法律上均未作强制性规定,用工单位可根据自身用工状况在与被派遣者的“上岗协议”及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作协议中予以灵活约定,从而掌握有效的用工自主权。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