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补偿归属问题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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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屋拆迁补偿应按实际所有权人支付,需签订明确协议。政府需提前公布拆迁公告并征求意见。补偿费按实际房屋价格确定,不同地区标准不同。补偿金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等。拆建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标准。除房屋补偿费外,还可获得搬家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维护个人权益需关注相关规定。
安置房如果被征收或者被拆迁的,补偿款应该交给该被拆安置房的实际所有权人,同时需要注意一定要签订相关明确的补偿安置协议;一般政府或拆迁单位会提前公布对所拆迁的安置房区域公告,并征求所在区域人民群众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公告不小于30天。安置房被拆的补偿费用一般是按照实际的房屋价格来进行确定的,这并不是赔偿费用。拆迁安置房补偿由于地区不同、同一地区区位价值也不同,补偿标准也不相同。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都有哪些呢?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被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所以,对于房屋拆迁时,我们应该要时刻注意相关补偿的规定,因为这也是在维护个人的权益。
延伸阅读
结语: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或拆迁的安置房应当按照实际所有权人的要求支付补偿款,并签订明确的补偿安置协议。政府或拆迁单位会提前公布拆迁区域公告,并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期不少于30天。拆迁补偿费用按实际房屋价格确定,非赔偿费用。补偿标准因地区和区位价值而异。拆建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此外,还有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和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维护个人权益,需时刻关注相关补偿规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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