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劳动者因为私事而请假,没有特殊事由,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劳动法没有赋予职工请假天数的权限,只是规定了企业职工请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报酬。是否批准请假,批准多长时间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遵循法律公平原则即可。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