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办法,北京对实名举报大气污染、建筑垃圾等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将分别给予50元、100元、300元、500元的现金奖励。
根据这一办法,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以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实名举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大气污染等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在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立案并结案后,可给予相应的现金奖励。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证据、协助办案情况、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等因素,举报奖励分为50元、100元、300元、500元四档。
《举报奖励办法》明确,奖励的对象必须是提供真实姓名的举报人。办案机关收到举报后,对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应当核实并记录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举报人拒绝提供真实姓名的,不予奖励。该办法规定,举报案件应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办案机关及相关部门掌握。
该办法还明确了对行业内部人员向执法机关提供线索的奖励。行业内部人员能够准确提供被举报方姓名、名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和地点,以及车辆号牌、颜色、车型、行驶线路等内容,并能够带领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人员、场地、车辆、设备等进行指认,且配合制作询问笔录,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被采用的,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或立案且案件结案后,可以给予1000元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规定,行业内部人员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对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贡献的,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奖励金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每起案件的奖励不超过3000元。
《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办案机关举报违法行为。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行业内部举报人与办案机关建立信息联系的,办案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可以采取隐名登记、约定举报密码等方式,加大对行业内部举报人的信息保护力度。
奖励标准
1、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办案机关调查取证,配合制作询问笔录,提供证人证言等,且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办案机关采用的,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后,可以给予500元奖励。
2、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协助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后,可以给予300元奖励。
3、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未协助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后,可以给予100元奖励。
4、提供被举报方的部分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未协助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办案机关立案且案件结案后,可以给予50元奖励。
5、行业内部人员准确提供被举报方姓名、名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和地点;涉及车辆违法的,准确提供车辆号牌、颜色、车型、行驶线路等内容,且根据办案需要能够带领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人员、场地、车辆、设备等进行指认,配合制作询问笔录,提供证人证言等,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办案机关采用的,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或立案且案件结案后,可以给予1000元奖励。
6、行业内部人员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对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贡献的,经办案机关申请,奖励金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每起案件的奖励不超过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