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根据这一规定,对属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只规定使用时间一个条件,对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同时规定了使用时间和单位价值标准两个条件。这样规定,可以不因价格变化引起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调整而调整。另外,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固定资产,还要视企业持有这项财产的目的是否为了长期使用,是否为了用于生产经营来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估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务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企业固定资产种类很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别。企业应当选择适当的分类标准,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以满足经营管理的需要。
(一)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分类,可以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分类,可以归类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之间的组成变化情况,借以考核和分析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和利用情况,从而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其效用。
(二)固定资产按使用情况分类,可分为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是指正在使用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由于季节性经营或修理等原因,暂时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仍属于企业使用中的固定资产;企业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内部替换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是指已完工或已购建的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因进行改建、扩建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企业购建的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经营任务变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等。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是指本企业多余或不适用,需要调配处理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按使用情况进行分类,有利于企业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便于比较分析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挖掘固定资产的使用潜力,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同时也便于企业准确合理地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三)固定资产按所有权进行分类,可分为自有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可供企业自由支配使用的固定资产;租入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采用租赁方式从其他单位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类,可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类。
由于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同,经营规模有大有小,对于固定资产的分类可以不同的分类方法,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会计核算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分类。
三、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既有直接发生的,如支付的固定资产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有间接发生的,如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和外币借款折合差额以及应予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由于固定资产的来源渠道不同,其价值构成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差异,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十)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