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二、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公司如何行使债务的抵销权
公司要如下行使债务的抵销权,具体2、检查持有的债权是否到期; 3、主张债务抵销人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双方虽然互相负债,但不会主动抵销,每个人都有权主张自己的债权;若一方主张抵销债务,则必须通知对方,让对方知道抵销。风险提示:企业破产债务抵销要件: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破产取回权如何行使?
1、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占有、管理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之财产的权利。2、取回权的行使以其标的物仍客观存在或相应价款特定化为前提。风险提示:对于货币资金或实物变现后的资金则需要以“特定化”作为前提条件即,具有独立性,不能与其他资金混同。债权人对没有特定化的货款不具有所有权关系,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不能行使取回权,可以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二)行使方式。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2、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风险提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第二,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第三,须在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渠道:1、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2、通过人民法院起诉。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风险提示: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范围:由于追偿权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产生的,因此,追偿权的范围只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是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后才取得追偿权,追偿权的范围还不应超出保险公司实际赔偿给受害人的范围。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应限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