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受馈赠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

律师回答

律师分析:

办理条件:

赠与转移登记,需双方申请。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

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及香港、澳门、台湾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授权委托书(单位)(原件);

法人代表(负责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无法提供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对的,应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

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等,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

赠与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对于授权委托书,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赠与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大厅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个人);赠与人为境外自然人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受赠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个人)(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均为原件)

5、房屋分层分户图(原件)

6、赠与合同(原件)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8、其它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非住宅用途类的划拨土地,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划拨土地上单位与单位之间房产交易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涉及的房屋含院落的,应提供院落使用协议。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1.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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