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收购企业中国有股的法律问题怎么解决
外资收购地方企业国有股的操作方式是:由地方政府资产管理部门与境外投资者双方协商,达成收购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向本地和上级政府报批。一般收购的是上市企业,所以还要在媒体上对外公布消息,并要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购协议生效。由于这种收购方式不直接涉及持有流通股的股民的利益,只与上市企业不可流通的国有资产转让有关,收购股权的价格等所有细节问题都是通过双方谈判来达成协议,所以,整个收购过程在市场上的反应比较平稳,股价波动不大,收购多数应该会成功。
境外投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从原则上看符合地方政府从商业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集中精力抓好经济与市政建设的政策。从收购操作程序上看,只要经过上级政府审批,程序就具有合法性。从具体付款方式上看,此类收购多数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该上市公司就托管给该境外收购者管理,以保证被收购的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外界影响。在办理完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各级政府有关审批手续后,外资收购者支付首期款项。当上市公司申请办理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证书,新的中外合资企业取得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后,外资收购者的尾款才全部到位。此种做法是为了保证收购者在法律上最终能够取得收购企业的控股权。
在整个收购过程中,地方政府通常会要求外资收购者承担安置被收购国有企业职工的费用,以及国有企业原有的部分债务。也就是说,控股股权的转移与企业职工安置及债务问题采用一揽子协议解决,双方不再签订其他专门协议。因此这种收购协议不同于单纯股权协议收购,也不同于去年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对地方政府来讲,这种收购被接受程度也比较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