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人员能成为监察官进行明确
昨天(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哪些人员能成为监察官进行了明确。
监察官法同时明确,具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六类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监察官。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宋伟:这次监察官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监察法规制度体系,那么对于规范监察官的依法执纪执法也发挥重要的一个基础性的制度支撑作用,可以极大地提升监察官队伍整体的素质和职业化的水平。
对监察官具有的职责进行明确
作为监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哪些职责?履职过程中又有哪些限制?对这些内容监察官法都进行了明确。
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依法履行六项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同时,监察官法中还明确了监察官在任用、履职方面的回避制度。规定:“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具有“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等四种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
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 蒋来用:回避制度原来在监察法里面也有,监察官法可以说做了进一步的细化。通过这种回避制度的方式,保证监察官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受到人情上面的一些干扰。
此外,监察官法还明确:“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确保权力受到约束
对于谁来监督监察官的问题,监察官法中也进行了规定,强调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法定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监察官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察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同时,监察官法还规定“监察官不得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强调“实行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究责任或者进行问责”,并且对具有“贪污贿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等十种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宋伟:十八大以来,在纪检监察机关也确实出现了一些“灯下黑”的情况,对于监察官的这样一个多方位的监督,它可以有效地防止监察官权力的滥用,进一步促进监察官公正公开地履行监察权。
此外,对于监察官的职业保障方面,监察官法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 蒋来用:监察官从事的职业,说得直白一点他是干得罪人的活,有的时候会出现陷害报复,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够为监察官提供足够的保护的话,他们就不敢履行职责,所以我们必须要给足一些法律上面的支持和保护,对他的人身安全,还有他的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