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庄严神圣的使命。打铁必须自身硬,律人者必先律己。监察官法总结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具体监督措施,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为加强对监察官的监督、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监察官法从法律角度明确了一系列监督制度和机制,确保监察官行使权力受到严格约束。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第二条规定,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是必须牢牢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对监察官的所有监督中,第一位的是党组织的监督。监察官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党的意识,时时事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组织监督的内涵非常丰富,一方面是对第二条“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体落实,组织监督首先是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包括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内设专门监督机构、监察官所在部门、审查调查组临时党支部的监督等等。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外部监督,与组织监督一起构成完整的监督体系,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切实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三是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监察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监察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规定了层级监督、业务监督、纪律监督等监督制约制度,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流程和机制。监察官法在此基础上,总结提炼监察体制改革新经验新成果,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进一步规定和完善。四是自觉接受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监察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审判工作、检察工作、执法工作与监察工作存在大量交集,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对监察官履行职责的监督,是构筑起对监察官严密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
细化明确各项具体监督制度和措施。监察官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这一章共13个条文,内容最多、篇幅最长,详细规定了各项具体监督制度和措施,以及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严禁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在规定禁止性行为的同时,明确了发生相关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作此规定,有利于加强监察人员之间的互相监督,保证监察权的正确行使。二是严格实行工作回避。监察官法从保障监察工作客观、公正、合法的角度,对监察官工作回避作出明确规定。规定了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指令回避等三种回避方式,并列明了需要回避的四种情形。三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监察工作高度敏感、重要,一旦出现失密、泄密问题,就会影响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监察官法第四十八条对监察官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脱密期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出现失泄密问题。四是严格从业限制。为了避免监察官在职期间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换取离任后的回报,或在离任后利用自己在原单位的影响力谋取不当利益,规定监察官在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五是严格规范监察官亲属从业。对监察官亲属的从业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出现监察官的亲属利用监察官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六是详细列明了应当追究监察官责任的违纪违法情形及如何处理。监察官法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详细列明了监察官在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十个方面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并规定了暂停履职、终身追责问责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