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成员。包括全国政协委员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反复酝酿协商推举产生,经全国或地方人民政协常务委员会同意成为政协委员。政协委员的权利有:在本次会议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讨论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参加本会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研究等。政协委员的义务有:遵守人民政协章程和通过的决议;如有违反人民政协章程和决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视情况给予处分或撤销其政协委员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协商决定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全国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九)决定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一)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二)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全国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